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阿里巴巴中國站食品行業的管理,保障阿里巴巴中國站買家的合法權益,基于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阿里巴巴服務條款》、《阿里巴巴中國網站規則》、《阿里巴巴食品行業標準》、《阿里巴巴保健食品行業標準》、《產品品質違規處理規則》、《阿里巴巴中國站產品抽檢規范》、《違規宣傳處理規則》等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所有在阿里巴巴中國站經營和購買食品(含保健食品)的用戶。
第二章 商家經營資質要求
第一節 保健食品
商家從事保健食品生產與銷售
第三條 商家須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如《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GMP證書》、《食品生產許可證》等。
第四條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國站發布的保健食品類產品須在其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所載明的許可范圍內,且商家僅可銷售其自身所生產的保健食品,如:商家發布“保健飲料”相關產品信息,則其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許可范圍須包含“保健食品生產銷售(飲料)”等相關字樣。
商家僅從事保健食品銷售
第五條 商家須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第六條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國站發布的保健食品類產品須在其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書所載明的許可范圍內。
第七條 商家須核驗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且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國站上發布的保健食品類產品須在生產企業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所載明的許可范圍內。
第二節 其他食品
商家從事食品生產與銷售
第八條 商家須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即《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國站發布的食品類產品信息須在其食品生產許可證所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內,且商家僅可銷售其自身所生產的食品,如:商家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產品信息,則其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須包含“嬰幼兒配方乳粉”。
商家僅從事食品銷售
第十條 商家須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即《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國站發布的食品類產品信息須在其《食品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許可范圍內,如:商家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產品信息,則《食品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許可范圍須包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如商家發布“乳制品”相關產品信息,則《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范圍須包含“乳制品”。
第十二條 商家須核驗食品生產者合法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且確保其在阿里巴巴中國站上發布的食品類產品須在生產者食品生產許可證所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內。
第三節 食品添加劑
第十三條 商家如為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須具有合法有效的生產許可證,即《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國站發布的食品添加劑類產品信息須在其全國工業生產許可證所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內。
第三章 商品發布
第一節 商品發布要求
第十五條 商家應按《阿里巴巴中國網站規則》及阿里巴巴中國站發布的其他管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規則、規范、行業標準等)要求發布商品或信息。
第十六條 商家對商品的描述應與買家收到的商品或經阿里巴巴中國站官方抽檢的商品相符,且商家應當對商品瑕疵、保質期、生產日期、附帶品等必須說明的信息進行披露。
第十七條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國站發布商品應嚴格遵守以下相關行業標準的規定:
商品發布標準 |
適用范圍 |
適用范圍:食品、飲料、餐飲生鮮一級類目下所有食品類商品(但不包括未經深加工的蔬菜水果、未經深加工的肉類禽蛋及藥材、保健食品);以及食品飲料加工、食品添加劑類目下的所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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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中國站銷售的保健食品類商品。 |
第二節 商品發布違規處理
第十八條 商家未按《阿里巴巴中國網站規則》及阿里巴巴中國站發布的其他管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規則、規范、行業標準等)要求發布商品或信息的,按照《違規宣傳處理規則》中濫發信息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買家收到的商品或經阿里巴巴中國站官方抽檢的商品與達成交易時商家對商品的描述不相符,或商家未對商品瑕疵、保質期、生產日期、附帶品等必須說明的信息進行披露的,按照《產品品質違規處理規則》中描述不符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國站發布商品若違反相關行業標準中關于商品發布的規定,阿里巴巴將對其違規商品給予下架,并按照有關規則對商家進行處理,本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經新聞媒體曝光、國家質監部門等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系質量不合格的線下某一品牌、品類、批次的商品,或其他要求協查的商品及店鋪,及與阿里巴巴官方抽檢到的特定商品相同的商品,阿里巴巴中國站將依照其情形嚴重程度,采取下架商品、刪除商品、禁止發布、帳號限權等處理措施對其進行臨時性的市場管控,直至帳號關閉。
第四章 商品品質
第一節 商品抽檢
第二十二條 阿里巴巴將按照《阿里巴巴中國站產品抽檢規范》的規定,對商家通過阿里巴巴中國站出售的商品質量進行不定期的抽檢。
第二節 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商家出售假冒商品的,將按照《知識產權侵權處理規則》中嚴重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商家出售商品未依法取得相應生產經營可證或不在有效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所載明的經營/許可范圍內,將按照《產品品質違規處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商家出售由不具備生產資質的生產商生產的,或不符合國家、地方、行業、企業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阿里巴巴中國站公布的相應行業標準的,將按照《產品品質違規處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商家出售未按國家規定或行業標準貼附標識標簽、或標識標簽中內容的標注形式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行業標準的商品,將按照《產品品質違規處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召回制度
第二十七條 對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商家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召回。
第二十八條 對于應當召回的食品,商家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買家,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第二十九條 商家怠于召回的,阿里巴巴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采取限制發布商品、限制營銷活動等處理措施。
第六章 投訴舉報
第三十條 如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向平臺投訴舉報: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一節 交易爭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 買賣雙方在交易履行過程中產生交易爭議,因雙方無法自行協商或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一方或雙方可申請阿里巴巴客服介入,并按照《交易爭議處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服務終止
第三十二條 商家發生以下任一情形,阿里巴巴有權終止服務,并進行關閉賬號處理:
(一)違規行為扣分達六十分;
(二)向阿里巴巴提供偽造、變造的商家資質或商品資料;
(三)其他根據《產品品質違規處理規則》等阿里巴巴中國站規則處罰需終止服務的情形。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阿里巴巴有權根據法律法規的調整、經營環境的變化等因素適時地修訂本規范,并予以公示,修訂后的規則于公示中指定日期起生效。用戶繼續使用阿里巴巴的服務,視為對該新修訂規則的認可和接受。